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由于进出口双方地理位置相距遥远,贸易业务关系的建立主要采取函电的传递,且交易的金额都较大。在这样的条件下,贸易双方如不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通常进口方会担心先付款,惟恐收不到货物或其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同样,出口方也担心先交货,惟恐天下不乱恐化款有风险。在商业信用相对脆弱的情况下,出现了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证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开给受益人在其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时付款的承诺文件。
(二)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虽然信用证目前尚无统一格式,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获至宝开证行的名称、开证地点和日期,信用证的种类、编号、金额、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以及有关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2)汇票条款:包括汇票的种类、出票人、受票人、付款期限、出票条款和出票日期等内容。
(3)单据条款:击剑定应交付的单据、份数和相对单据的具体要求。
(4)货运站物条款:明确货物的名称、规格、品质、数量、名装和价格等内容。
(5)装运条款:包括运输方式、装运港(地)、目的港(地)、装运日期、是否可分批装运或转运等内容。
(6)保险条款:如按CIF或CIP贸易术语条件成交,应明确投保金额及险别等内容。
(7)特殊条款:视具体交易所需,提出一些特殊的要求,如提交某一特殊单据等内容。
(8)保证付款的文句:即开证行对受益人或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表述。
(三)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可根据其性质、期限和流通方式等加以分类,其主要种类如下: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根据付款凭证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或议付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信用证条款中所规定的,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装走马灯的货运单据,如提单等。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信用证,大多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开证行仅凭出口方开具的汇票,无需附带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发票、收据、垫款清单等非货运单据,也属光票信用证。光票信用证权用于从属费用的清算和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货款的清偿。
2、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开证行所承担的责任不同,信用证可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出口方的收款较有保障,因而使用最为广泛。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在付款或被议付以前,可不经受益人同随时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但开证行对其指定银行在接到修改或撤销通知前,就已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进行议付,仍予以负责偿付。这种信用证对出口方的收款缺乏保障,因而在国际贸易中极及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条款应明确表示出该证是否可撤销,如未写明,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进行保兑,信用证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应开证请求,对其所开信用证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保兑行(Confirming Bank)通常由通知行担任,也可以是其他银行。
信用证一经保兑,受益人可直接向保兑行交单索偿,保兑行对受益人负首先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只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保兑行不能撤销其保兑责任,即使议付后发生开证行倒闭或拒付,保兑行不能向受益人追索。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未经其他银行保兑的信用证,即一般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根据付款的时间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出口方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
在即期信用证中,有时还加列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这是指开证行允许议付行用电报或电传方式通知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说明各种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要求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接到该通告后,立即用电汇方式将货款拨交议付行。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证付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又可分为下列几种:
①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是指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当汇票到期日再付款的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一般用于远期付款的交易,但进口方签订即期付款合同后,却要求开证行开立远期承兑信用证,并在证中规定“远期汇票可即期付款,所以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该证的贴现费由进口方承担,故称“买方远期信用证”,我国习惯称“假远期信用证”。使用这种信用证,受益人能即期回收全额货款,如果开证行一旦遭进口方拒付,可向出口方实施追索。
②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运后,或开证行收单后一段时期内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出口方开立汇票,因此不能贴现。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多用于金额较大、付款期限较长的资本货物交易。
5、议付信用证和付款信用证
根据付款的方式不同,信用证可分为议付信用证和付款信用证。
(1)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公开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公开议付信用证是指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进行自由议付的信用证;限制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2)付款信用证(Payment Credit)是受益人只能直接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交单索偿的信用证。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开具汇票,仅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付款。
议付信用证与付款信用证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当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如因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等原因未能向开证行收回款项时,可向受益人追索:后者当付款行一经付款,就无权以任何理由向受益人追索。
6、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信用证是否可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授权有关银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三者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必须由开证行在证中注明“可转让”字样,否则不得转让。可转让信用证只限转让一次。如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如果信用证不准分批装运,则限转让给一个第二受益人。进口方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意味着他同意出口方将交货、交单义务由出口方指定的其他人来履行。但是,买卖合同依旧不变,如果发生第二受益人不能按合同击剑定交货或交单不一时,原出口方仍要承担买卖合同规定的相应责任。
可转让信用证主要适用于中间贸易。中间商(即第一受益人)为了赚取差额利润,通常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即第二受益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
(2)不可转让信用证(Un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无权转让给其他人使用的信用证。凡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字样,均为不可转让信用证,只限于受益人本人使用。
7、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交货提款后,可再次使用原信用证,直到达到信用证规定的使用次数或总金额为止。循环信用证一般适用于定期分批、均衡供应、分批结汇的长期合同,这样既可减少进口方的开证费用和押金,又可避免多次审证或催证的环节。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式有以下三种:
(1)自动循环(Automatic Revolving),即信用证金额在每次议付后,不必等待开证行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原证的使用。
(2)半自动循环(Semi-Automatic Revolving),即信用证金额在每次议付后若干天内,未接到开证行停止恢复原证的使用的通知,方可自动循环。
(3)非自运循环(Non-Automatic Revolving),即信用证金额在每次议付后,须收到经开证行获准通知后,才能恢复原证的使用。
8、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贸易、来料来件加工和补偿贸易。在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中,为避免垫付外汇,通常我方进口原料或配件先开立远期信用证,返销成品由对方开立即期信用证,用该货款支付到期的原料或配件货款,其差额就是加工费用。
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①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立申请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②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行是第二张信用证的通知行,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也是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③两证金额可相敬如宾等或不等,两证可同时生效,也可先后生效。
9、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内容除开证人、受益人、金额、单价、装运期和到期日等可作变动外,关于货物描述的条款一般与原证相同。
对背信用证的开证人通常是以原证项下收到的款项来偿付对背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已垫付的资金。所以,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除了要以原证用作开新证的抵押外,一般还要求开证人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或担保品。由于受原证的约束,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如要求修改信用证的内容,须征得原证开证人和开证行的同意。
对背信用证通常是由中间商为转售他人货物谋利,或两国不能直进行交易时,通过第三国商人开立此证开展贸易。
10、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是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预支信用证的特点是开证人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单在后。预支信用证凭出口方的光票付款,或在预支条款中加列受益人须提供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以保证受益人不履约时退还已预支的款项。一旦出口方事后不交单,开证行和代付行不承担责任。为引人注目,这种预支货款的条款,常用红字打出,故俗称“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Credit)。如今预支条款并非用红色表示,但效力相同。
11、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承诺负责某项义务的凭证,故又称担保信用证(Guarantee L/C)。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学术性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约的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其作为一方违约时补偿之用,如正常履约,该证就备而不用。
备用信用证是在有些国家禁止银行开立保证书的情况下,为适应对外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其用途与银行保证书几乎相同。
12、SWIFT信用证
“SWIFT”是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的简称。该项组织于1973年在比利时成立,专门从事各国之间的非公开性的金融电讯业务,其中包括开立信用证和办理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业务和托收业务等。目前,包托我国在内的1000多家银行参加了该协会,并采用该电讯业务的信息网络系统。
SWIFT信用证就是指通过SWIFT系统开立或通知的信用证,具有固定的统一格式。采用SWIFT信用证,必须遵守SWIFT使用手册的规定代号。由于SWIFT信用证具有标准化、传递快捷和成本低的特性,银行乐于经营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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